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成立招生监察组。
招生工作委员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审核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宣传材料;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负责对招生录取争议的仲裁,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问题;负责安排新生报到与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服从省招生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协助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相关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校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招生计划
2020年学校本省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分省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收取。
(1)大专(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6〕3号文件收取,校本部800元/生.学年,永春校区650元/生.学年。
3.代办费:预收600元,多还少补。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最终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 助学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以及“洪培才励志奖学金”、“王迪文奖学金”、“与善同行助学基金”、“泉州大开元寺助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我校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20年招生录取政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在福建省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的模式。省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的科目顺序,按单科成绩排序情况择优录取。
3、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