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照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志愿优先(即志愿清)”的录取方式。其中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需要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按照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与高考总成绩总和计算投档分。
第十九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我校学费为:文科类4700元/学年,工科类5300元/学年,农林类2200元/学年,艺术类68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类15000元/学年。住宿费:800或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连云港市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累计年度发放额超过160万元。
助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助学金、连云港市助学金、寒暑假路费补助、勤工助学、残疾学生学费减免等助学政策,年度累计发放额超过1000万,学生覆盖面超过50%。
助学贷款:考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资助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享受每年最高额8000元的免息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晨光路2号 邮政编码:222000
招生咨询电话:0518-85985555
招生传真:0518-8598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