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家庭经济困难(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排名前40%.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每年9月底前,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我院的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的学生人数,以相应的比例下达给各系。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申诉
第八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辅导员和班主任审核同意,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报送系部。
各系部对本系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全院申请奖、助学金学生的审批工作,并拟报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审定上报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小组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小组概不受理。
第十三条学生个人对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