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本校全日制专科(含中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绩优异的在校大学生,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刻苦钻研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名次前5%);
6.家庭经济困难(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排名前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