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每年9月底前,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我院的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的学生人数,以相应的比例下达给各系。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申诉
第八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辅导员和班主任审核同意,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报送系部。
各系部对本系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全院申请奖、助学金学生的审批工作,并拟报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审定上报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小组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小组概不受理。
第十三条学生个人对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按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或停发本学年奖、助学金:
1、本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一经发现除收回其助学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3、缺乏诚信,恶意拖欠应交学费者;
4、有旷课旷寝记录者;
5、不正当使用奖、助学金者(如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停发其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