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从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本校在该省普通类投档分数线(学校在该省未设置该科类普通类招生,则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参考,高考综合改革、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本科批次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参考)以下80分以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华南理工大学,培养时间一年,预科培养结业后转入本科阶段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考生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综合改革、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本科批次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按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外语类保送、高校专项计划、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等类型招生项目的招生录取,依照学校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的有关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情可在学校本科招生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