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办理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补贴对象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应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初次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后续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
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二)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
办理材料
补贴对象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符合鉴定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