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准。其中,有色弱、色盲和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能被学前教育和应用心理学专业录取;有色盲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被服装与服饰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被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录取。
享受北京市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的学前教育专业考生的高考体检信息须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采用新高考省市按其公布的招生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选考科目以所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与各省(区、市)招办投档规则一致。若省招办无统一综合分投档规则的,则综合分按照统(联)考专业课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之和计算。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普通类专业学生转专业依据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廿一条 我校应用心理学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廿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廿三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廿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廿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廿六条 学费标准:
层次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学费 |
本科 |
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 |
4年 |
法学学士 |
4200(元/年) |
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养老服务管理 |
4年 |
管理学学士 |
4200(元/年) |
|
学前教育、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数字媒体技术 |
4年 |
工学学士 |
4600(元/年) |
|
金融学 |
4年 |
经济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汉语国际教育、网络与新媒体 |
4年 |
文学学士 |
4200(元/年) |
|
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9000(元/年) |
|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 |
4年 |
艺术学学士 |
10000(元/年) |
|
学前教育[北京市本科提前(A段)批] |
4年 |
教育学学士 |
免费 |
|
高职(专科) |
学前教育[北京市专科提前批] |
3年 |
免费 |
|
△实际招生专业以教育部批复下达为准,请考生详见本年度所属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