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22年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等。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本科学年制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设计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
高职学年制学费标准:高职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高职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空中乘务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数控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模具设计与制造(中外合作办学)和智能制造装备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住宿费标准: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宿舍由学校按制度统一分配)。
以上详见新生入学须知。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总分(投档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所在省份的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考生所在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遵循“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无专业级差。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高职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与高职普通类专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相互调剂。
第十二条 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的考生,录取时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的考生,高考总分(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如条件仍然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空中乘务专业录取要求
年龄:不超过21周岁(2001年9月1日后出生),男女不限。
身高、视力:男生净身高172-184cm,女生净身高162-174cm。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不低于4.8。
五官及其他:五官端正,面部、颈部、四肢及其它部位无明显疤痕、斑点、纹身等;口齿清楚,无口吃、舌短现象;无色盲、色弱;无“X”“O”形腿;嗅觉、听力正常。
以上条件按高考体格检查表执行,考生未达到以上标准要求不能报考,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