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开展统一的转专业(方向)工作。
第十条集中统一转专业(方向)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发布工作通知;
(二)学生提出申请;
(三)转出学院审核和推荐;
(四)教务处复核;
(五)转专业(方向)工作领导小组选拔并公示转专业(方向)学生名单;
(六)接收学院复试;
(七)学校核准;
(八)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转专业(方向)名单;
(九)转专业(方向)学生学籍变更。
第十一条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方向)学习的学生,可个别提出转专业(方向)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商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转专业(方向)学生执行转入专业(方向)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方向)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并报教务处计入该生成绩档案。
所有转专业(方向)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转入专业(方向)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方向)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转专业(方向)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书院学生分流工作按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日制本科生转学、转专业(方向)实施细则》(华政办[2007]251号)自行废止。
1、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类专业在安徽2021年高考理科招生计划人数为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