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律史
上海市一流学科:法学、公共管理
上海市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刑法学
市教委级重点学科:国际法学、司法鉴定、民法学与知识产权
上海市高峰学科建设:法学
上海市高原学科建设:公共管理
第一条为提升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生潜质和特长,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方向)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控制、按类实施。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方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转专业(方向)管理。
第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方向),申请人应对所申请专业(方向)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方向)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学生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和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方向)。
第六条已有毕业学生的本科专业(方向)均允许转入,转出学生不受所在专业限制;专业下设方向的,按方向转出或转入,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生每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一个转入专业(方向)。
第七条学院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间的学生规模、结构、人才培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等提出接收转专业的条件,但增设的条件不得高于本学院同年级学生的平均水平。每年转入名额控制在转入专业同年级在校人数的5-8%以内。
第八条转出、转入专业(方向)实行双向选择。接收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情况及其兴趣、潜质和特长综合考核,择优选拔。
转专业(方向)依据主要参考学生一年级课程学分总平均绩点,课程学分总平均绩点以课程首次考核(缓考)成绩计算,补考和重新修读成绩不计入申请转专业(方向)学生的绩点核算中。申请转专业(方向)学生已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不低于2.0。
接收学院可按本学院同级标准进行专门的学业考核。一般考核与拟转入学院专业(方向)密切相关的课程1至2门。
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开展统一的转专业(方向)工作。
第十条集中统一转专业(方向)的工作程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