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分,原则上均可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如因政策原因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则录取专业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则按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已填报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线上生源依然不足的则按照各省市招办政策进行降分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录退;在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院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四章 奖、助学金措施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评选基本条件:学生在校期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科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即可申请参加奖、助学金评选。其中国家奖学金评选须在校期间各学年专业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均为本专业前10%。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必须是贫困建档学生,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评审的程序:个人申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班级评议、系评定、评审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
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3.贫困生资助金分为一档每学年4400元/人,二档每学年3300元/人,三档每学年2200元/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庭贫困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奖金分别为1600元、800元、4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或在校生证明,可在学生生源地办理无息贷款,每学年每人最高可贷款8000元。同时每位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国家城镇医疗保险福利。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根据专业不同,本科学费15000-18500元/学年;专科学费9500-10500元/学年。住宿费预收1200-2000元/学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通信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大道465号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32021 )
咨询电话:0792―4341913
传 真:0792―4347783
电子邮箱:zjc4341913@163.com 网址:http://zsjy.ndgy.cn
第十九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