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类专业:符合理论类报考条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不区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并安排专业。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书法类专业:
符合报考条件,对应专业类校考合格,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对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我校划定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不区分文理科,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
综合分=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高考文化总分÷高考文化满分×40
综合分测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如遇综合分相同的,则依次比较专业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四)若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我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五)录取排名方式:
1.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设计学类: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录取原则重庆考生单独排名录取,重庆市外考生全国排名录取。
2.书法类和理论类:按录取原则全国排名录取。
3.普通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高考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承认政策加分,按高考原始分划定控制线和进行录取工作,满分不是750分的按750分折算。
第九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复测。凡复查或复测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