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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6-13 11:32:14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执行。学校纪检监察室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今年我校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开设有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药学、中药制药、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中药资源与开发、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共11个专业,录取批次和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详见各省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制定的高考录取规则,分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方式进行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按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按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首先考生必须符合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的一个专业作为一个志愿单位,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学校主要审查学生的体检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对投档到我校同一专业组的考生,按预先公布的分专业计划,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加分最高认可20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直接投档到专业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无专业级差,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位规则执行,若无排位规则,我校均按语数外总分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的顺序进行排位。当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若考生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同一批次(或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学校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1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五条 我校除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外,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需慎报医学专业,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我校大学英语为必修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培养需求,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分派在校本部及各教学基地进行培养。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入学须知及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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