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奖、贷、助、勤、免、补”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等。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新生绿色通道和临时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章 纪检监察
第三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5880070。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三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本科招生工作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2024重庆中医药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制定的高考录取规则,分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方式进行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按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按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首先考生必须符合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的一个专业作为一个志愿单位,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学校主要审查学生的体检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对投档到我校同一专业组的考生,按预先公布的分专业计划,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加分最高认可20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直接投档到专业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无专业级差,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位规则执行,若无排位规则,我校均按语数外总分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的顺序进行排位。当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若考生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同一批次(或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学校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1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五条 我校除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外,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需慎报医学专业,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