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体育大学,隶属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院校,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学科行列。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邮政编码100084。注册地信息路48号校区承担主要本科教学任务,还有部分本科教学任务安排在国家冰雪运动训练科研基地,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杨公庄1号,邮政编码100072。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将获颁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将获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生计划的审核批准,招生过程的实施情况检查,录取原则和录取名单的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本科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外语类保送生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负责本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