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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 2023-01-01 14:34:02

第十七条考生必须达到本省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各志愿无分数级差。相同分数考生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保持一致;各省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第十八条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入校后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录取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录取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录取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二十条考生必须填写新疆财经大学报考志愿,为保证生源质量,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及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条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五条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适宜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费收取标准:文史类专业为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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