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
四、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八、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九、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六条 根据学生高考报名类别转专业,理科学生限选理科类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文科学生限选文科类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艺术、体育类学生,只在原专业类别内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形式
第七条 转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
1.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因社会对人才需求发生变化,为了尽快满足需求,必要时可以从在校生中直接选拔学生组建新的专业;
2.国家、省和学校启动重大教育改革项目时,可以从在校生中直接选拔学生,调整到相应专业进行培养;
3.招生时若出现个别专业人数过少的现象,准许学生在相近的学科内调整专业。
二、确有特殊原因或符合国家特定政策调整专业
1.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2.经过一学年学习,如确因专业不适应,可申请留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学习;
3.符合国家特定政策或确有特殊原因的;
三、个人确有特长和兴趣,成绩优秀,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