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三)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
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三)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该省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无法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成绩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三)实施“平行志愿”的,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四)实行“顺序志愿”的:
1.公共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戏剧教育专业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3125元/人.年―115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3000元/人.年―280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住宿费:1000 元/人.年。
其中,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分流前执行5625元/人.年的学费标准;分流后,数学与应用数学(非师范)专业学费标准为4625元/人.年,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625元/人.年。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合作学校标准执行,不再缴纳国内费用。未出国学习学生的收费则按国内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