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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和个性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遵循有利于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由学院统筹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原则上每次各专业报名转出的学生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0%,接收的学生数不高于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和各系分别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1.学院转专业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以及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学生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籍科。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审核系部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系部拟接收学生名单;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及省教育厅备案等。
2.各系转专业工作组由总支书记、系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系部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确定系部转专业学生的接收原则;接受学生的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转专业的规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展转专业工作,转专业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高考招收类别(理工类、文史类)相同的专业间可以互转(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2.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相同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可互转;
3.学生生源所在地为下一批次录取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
4.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对口升学、专升本等不能转专业;
5.定向或有培养合同的不能转专业;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情况只能转一次专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休学、停学等复学后,因专业撤销,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者,可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类别及申请资格
1.学业优秀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专业前15%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