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公开、公正。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3.学生自愿申请。
4.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4.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相关综合要求。
(二)具体要求
1.学院各专业互转应符合以下原则:
(1)同层次专业可以互相转换(除公安专业外),层次不变,学制改为转入专业学制。
(2)本科专业可转入专科专业(除公安专业外),层次、学制改为转入专业层次及学制。
(3)一般情况下申请转专业者的高考成绩不能低于拟转入专业在当地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4)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达到学院学业要求,可在同层次、同批次内进行专业异动。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同层次、同批次内进行专业异动一次。
3. 学生处应综合考虑教学资源的使用和配置,确定各专业接收的具体人数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由于学院特殊性质,公安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同意进行专业调整。);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五)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六)非公安类专业申请转入公安类专业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