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大学名称 | 专业名称 | 招生省份 | 学费标准 | 学制 |
---|---|---|---|---|---|
1 |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 |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 | 河北 | 60000元/年 | 4 |
2 |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 | 法语(中外合作办学) | 河北 | 60000元/年 | 4 |
3 |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 |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 | 河北 | 60000元/年 | 4 |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开设专业一览表 | |||
序号 | 专业名称 | 专业大类 | 专业类型 |
---|---|---|---|
1 | 金融学 | 金融学类 | 本科 |
2 | 国民经济管理 | 经济学类 | 本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2017年首批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咨询机构。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招生专业或专业类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