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院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与普通类招生委员会为同一机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艺术类专业校考、招生录取及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参照生源省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2022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包括美术类和非美术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包括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等4个专业,非美术类专业包括音乐学、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4个专业。
第五章 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第十九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在规定计划投放时,必须分艺术文理(历史、物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招收艺术文(历史),规定计划不分艺术文理(历史、物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则文理(历史、物理)兼招。
第二十条 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要求,凡规定考生须取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证才能报考的,考生必须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证方可报名。考生高考报名的艺术类型与报我校专业所属类型必须一致,不准跨类型考试。
第六章 专业考试报考方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且报名参加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际联考的广东省考生,须按照广东省2022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际联考的通知要求报考。非广东省生源的考生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报考。
第二十二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专业考试报考方法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至本校的广东省生源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的按排位先后录取,分数相同且无排位的,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投档至本校的非广东省生源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总分)×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使用校际联考成绩的广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投档至本校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术科校际联考成绩÷100)×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校际联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