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出现的同分现象和缓解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一条 凡报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调档比例执行各省规定。
第十六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
1、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浙江、山东、海南省考生按考生所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录取办法录取;
3、其他省份:
对进档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并参考专业志愿顺序,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校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包括美术学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动画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