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录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政策方针以及生源地高招办的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条 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院2022年度将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等7个省、市、自治区安排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政策为准。
2.录取规则: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规则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3.政策性加分: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依据我院在各高考改革省、市、自治区选科公示政策进行。
5.其它规则:往届生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