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校长。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范围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2022年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山东、安徽、宁夏、甘肃、重庆、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青海、新疆、河北、广西等17个省、自治区招生。(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省份为准)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三条 外省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顺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顺序由高向低录取,录取时优先考虑考生报考的第一专业,不能满足第一专业的,按第二专业录取,以此类推。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要求: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黑龙江考生使用本省体育类、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是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体育、艺术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分数相同时,按专业课(术科)成绩,如专业课(术科)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外省按相关省份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黑教职函〔2022〕56号)文件要求,学校申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于2022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学校、专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