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不再进行口试。
第十条 对投档到我院的应届、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招生录取规则按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规则录取,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计划未满可按各省招生相关政策复征或降分投档录取,直至额满为止。
第十一条 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持慎重考虑的态度。
第十二条 未填报我院志愿,但强烈要求就读我院的合格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我院尚余招生计划数且考生所在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录取为我院新生。
第十三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统一在我院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访问我院网站并点击招生专栏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新生,做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按广西区物价局和广西区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学费标准:我院独立举办的专业根据不同专业学费按6500-12000元/年收取。 住宿费标准:公寓式按600-950元/年收取 (注:以上各项收费如果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在校学生奖励或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在校生享受以下奖励及资助项目。
(一)根据学习成绩及操行的综合表现,享受“学院奖学金”,分别为一等1000元/学期,二等600元/学期,三等300元/学期(享受面约占当年全院学生总数的15%)。
(二)学习勤奋、刻苦,每学期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可以获得“学习进步奖”,奖励金额为300元/学期;
(三)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金额8000元/年。
(四)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5000元/年。
(五)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金额5000元/年。
(六)在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低保户、孤残、烈士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金额4000元/学年;在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二等助学金”,金额2000元/学年。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年度家庭属于低保或在校期间有助学贷款)和残疾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的就业补贴1120元/人(享受面约占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