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6.协助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8.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湖南省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建设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学校党委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小学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教育类、音乐表演专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报考学前教育、音乐教育专业。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教育、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宜报考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业。
第十七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