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第十一条因学院专业调整,学生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同意,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教务部每年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相关专业学生容量和全院总体情况,拟定可供选择的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校领导、相关(系)部、师生代表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指导和督查全院转专业工作,审核各(系)部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各(系)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本系转专业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专业接收的名额、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重点考核学生的兴趣、潜质、综合素质等,实施方案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将学生成绩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教务部。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出时,按学生所在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接受转入专业按报名学生的高考成绩高于当地高考录取线的差值从高到低排名。
第十八条教务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提交学院审批,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后,发文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进行,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获准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学校统一安排到新专业班级插班学习,教务部负责对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已修课程进行确认,若新专业一年级第一学期有原专业一年级第一学期未修读的课程,则由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跟班修读并按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须重视对转入学生的教学指导,协助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方能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