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所修课程无补考;
(四)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其所在专业年级排名前50%的;
(五)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六)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第十一条因学院专业调整,学生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同意,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教务部每年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相关专业学生容量和全院总体情况,拟定可供选择的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校领导、相关(系)部、师生代表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指导和督查全院转专业工作,审核各(系)部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各(系)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本系转专业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专业接收的名额、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重点考核学生的兴趣、潜质、综合素质等,实施方案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将学生成绩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教务部。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出时,按学生所在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接受转入专业按报名学生的高考成绩高于当地高考录取线的差值从高到低排名。
第十八条教务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提交学院审批,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后,发文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进行,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