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因退役原因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应当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的(因教学改革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除外);
(二)跨招生大类申请转专业的;
(三)合作办学专业向普通专业转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六)高考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等与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七)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八)按照学校规定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者。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拟定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当年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会同各院系拟定各专业转入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于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前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申请转出专业所属院系。
第十条资格审查。转出专业学院汇总《申请表》,在当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前,审查学生转专业条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学期结束前完成申请人资格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考核。教务处会同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转入学院应组织专业素质相关的综合考核,按接收计划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