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一)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官网。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注:学校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悟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23-61691179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1691066 023-61691077
传真:023-61691077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邮政编码:401331
学院网站:http://www.cqswxy.cn
招办邮箱:cqswxyzsjyc@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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