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在考生志愿中填报我院。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分数并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再从征集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春季高考按专业类别录取。
2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1 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2 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
勤工助学岗位。
3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
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公布定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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