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院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教育部命名为首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被重庆市教委评为“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校舍面积19.42万平方米,位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区、重庆“半小时经济圈”、重庆城市副中心——重庆市双福新区。学院建有能源与智能化特色专业集群。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重庆、依法办学,专业对接产业,服务能源产业、智能制造产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开办资源环境与工程、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等10个专业大类40个专业。电梯工程技术、电子工艺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等4个专业被列为市级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电子工艺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供用电技术等5个专业被列为重庆市第二批向产教融合型深化的专业。学院与重庆科技学院等高校签订了对口支援与合作协议,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经相关部门批准,学院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重庆市建设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更好为行业和企业培养应用型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师资主要由博士、硕士、本科等教学经历的专家教授;具有行业、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重点大学毕业,具有良好学识,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构成。现有专任教师478人,高级职称教师占31.8%,双师教师占53.97%,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54.4%。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已建成了能源工程、石油工程、化学与材料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现代服务与管理等6大实训基地,建有208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6000元/生)
(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为1200-14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方式
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传真:023-63430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