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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全日制高职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转学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学工作原则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
(二)转学工作必须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要求,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转学限制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转学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学必须于大一第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核准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五份,省外一式六份)。
2.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加盖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