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为普通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学制三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下设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面统筹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过程。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学校2018年招生专业为34个。
第六条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为5000人,分省分类别招生计划以各省《2018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报名条件
第七条报名条件按教育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择优录取。
第九条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普通高中学生主要依据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会考)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对普通中职学生主要依据学校组织的文化考核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认同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中推优专业艺术成绩由我校自行组织测试。
第十二条普通高考招生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专业课成绩。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六章录取方法
第十三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和注册录取等方式,录取结果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并网上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学费及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艺术设计、歌舞表演(音乐方向)、歌舞表演(舞蹈方向)、播音与主持、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其它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