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由省考试院投档录取。单招录取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统一高考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不得转学;社会人员考生须录取到指定专业,不得转到其它专业。
第三十三条 所有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学生进行身体复检。
第三十四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1.填报虚假高考报名信息;
2.有缺考或舞弊、代考等行为;
3.文化素质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科目成绩为零;
4.未按要求办理录取确认手续。
第七章 监察机制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存在违纪违规的漏洞和安全风险。妥善做好涉及单招的信访,及时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招生考试的关键岗位人员逐一签订规范招考行为的承诺书。对于相关责任人违反政策规定、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录取等行为以及与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及个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买卖指标”、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督查。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等手段,确保试题及考试安全。严把考试入场关,狠抓考场纪律,大力整肃考场考风考纪。
第三十九条 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禁令。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履行 “十公开”要求,按要求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单招各环节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单招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严进行查处。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帮困渠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前,可到当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新生报到时也可以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凭村、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将组织包括体检在内的各项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所录取专业学习的,依据相关政策予以调整专业。
第四十三条 录取的考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我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 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退役军人、社会人员考生按照集中全日制(全脱产)教学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考生及家长应通过我校官方公布的咨询方式或来校咨询。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