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审核同意后,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拟转入高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本校招生、学籍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出具相关函件。
(四)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学校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日—5月31日、11月1日—11月30日。转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由学籍科统一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五)转学材料包含:
1.《转学申请表》一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5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2.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3.拟转入高校及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4.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6.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