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的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
8.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9.转出和拟转入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记录。
第三条转学的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学生转学工作,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流程,把规范学生转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各学院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转学材料,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
(三)各学院转学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章转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年后方可办理。
(二)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在学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要求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卫生所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四)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在相近专业之间转,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2.在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批次的;
3.属于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属于专升本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