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验,提和理由成立,对局判和。
(2)经审验,提和理由不成立,裁判应在提和方已用赛时上加上5分钟。如果这样做意味提和方已超过时限,判提和方负。若情形并非如此,对局应继续进行。而根据第10.10条声明自己的着法的提和方必须在棋盘上走该着棋。
(3)一方根据上述有关条款,一旦提出和要求,不允许撤回。
10.14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规定着数的一方判负。但如果双方只剩下单王,对局结果作和(见第6.5条和第10.5条)
10.15对局开始或封局续赛开始后,棋手迟到赛桌1小时以上者判负。迟到时间从比赛续赛开始起算,但是,在封局续赛中,如果封棋方迟到,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裁判判法不同:
(1)封棋着法已把对方王将死,应判缺席封局方胜。
(2)封棋着法使对方无子可动或因此导致出现第10.4条所列出的局面之一,对局结果判和。
(3)出席方超过时限,按第10.14条规定判该棋手负。
10.16封局续赛开始时,如封棋方的封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判封棋方负:
(1)模棱两可的着法:
(2)实际意义不能成立的虚假之着:
(3)不合规则的着法。
10.17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的一方判负。如果对局双方均拒绝遵守本规则或者双方均迟到棋盘旁达1小时以上则对局双方均判负。
11、国际象棋规则:国际象棋对局记录
11.1在对局进行过程中,双方都要用代数制记录法在规定的比赛记录纸上逐着记录(包括已方与对方着法),字迹应尽可能清晰可辨。至于棋手走出着法后记录还是记录后走出着法,由棋手自行决定。
11.2如果一方的棋钟所剩时间离时限已不足5分钟可不必要求他履行11.1条规定。但一俟枯钟上特别的超时标志表明是时限已以,他必须立即在记录纸上补全漏记的着法。
11.3如果双方均不能履行记录,裁判或代理裁判必须尽可能一场并作好有关记录,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一方小旗落下,裁判不必干预,在此之前,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棋手指出已经走了多少着。
11.4如果第11.2条并不适用,而一方拒绝按照第11.1条的规定作对局记录,裁判应援用第10.17条。
11.5如果一方同意按照裁判要求补全记录,但又提出必须参看对方记录,否则无法补全已方记录,他必须向裁判员提出借用对方记录要求,如果能在时限以前不影响对方比赛且补全记录,裁判应予考虑,裁判一旦作了借用记录决定,对方不得拒绝,因为比赛记录属比赛组织者所有,而重现对局所需时间将作为补全记录者的用是地,在其它任何情况下,记录只能在时限过后补全。
11.6如果在时限之后,只有一方必须补全记录,则须在走下一步棋之前补全,而此时若轮到对方行棋时,补记录者仍应开动已的棋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