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英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外语课程授课以英语为主,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类考生设立公共英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招生办法
第十条我校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一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在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为105%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投档后一般不予退档。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内蒙古自治区外,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四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总分(实考分数)相同考生,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参考专业志愿顺序,若志愿顺序相同,
(1)未实行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
(2)“3+3”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中的最高成绩。
(3)“3+1+2”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的最高成绩。
第十六条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普通本科学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发改委公示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执行,一般专业5000元/生每年,外语专业学费6000元/生每年。住宿费不超过1200元/生每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设有完备的奖学金体系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另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