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发布通知。每年12月,学校在教务处网站上发布转专业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启动转专业工作,并安排专人受理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根据通知要求、自身条件和各学院转专业细则填写《长沙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交转出学院。
(三)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应由院务会集中研究、审批转出学生申请。对于审批通过的学生各学院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退还学生交拟转入学院报名。同时各转出学院应将审核通过的转出学生汇总成《长沙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2)。《一览表》纸质档与电子档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教务处。
(四)拟转入学院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拟转入学院根据各自的转专业操作细则,由院务会集中考核、审批申请转入学生。对于考核通过的学生,各学院应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并于学生放暑假前在学院网站或信息公示栏公示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转入学院同时将《申请表》(纸质档)和转入名单提交至教务处复核汇总。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将复核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向主管副校长汇报,并提请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会审。会审通过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将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正式发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到教务处领取《长沙学院转专业学生报到注册表》办理转专业手续,到转入学院相关专业报到就读。
(八)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开学初,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转专业学生的进行学籍异动。各转专业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自己的学籍信息、班级课表及应补修或重修的课程。
(九)课程补修或重修选课。转专业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补修或重修选课。转专业学期,学生不参加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的选课。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后相同的课程,教务处直接认定其学分;同类课程,教学内容难度大的课程学分可转换为教学内容难度小的课程学分;有异议的课程学分,由开课学院与教务处共同协商是否认定其学分。转专业前多修且不可转换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转换为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转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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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符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