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性发展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尊重学生的志向、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学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各学院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择优推荐与录取。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操作细则。操作细则应在各学院网站上公布。
(三)总量控制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和转入的学生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以内,学生申请转入数量较大的个别专业可根据教学资源情况适当放宽比例。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有不适合在原专业但仍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身心疾病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如“专升本”、单独招生的艺体类、职高对口等);
(三)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五条 一年级第一学期、二年级第三学期课程考核(不含文化素质教育选修、素质拓展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优先考虑。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降级。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发布通知。每年12月,学校在教务处网站上发布转专业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启动转专业工作,并安排专人受理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根据通知要求、自身条件和各学院转专业细则填写《长沙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交转出学院。
(三)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应由院务会集中研究、审批转出学生申请。对于审批通过的学生各学院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退还学生交拟转入学院报名。同时各转出学院应将审核通过的转出学生汇总成《长沙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2)。《一览表》纸质档与电子档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教务处。
(四)拟转入学院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拟转入学院根据各自的转专业操作细则,由院务会集中考核、审批申请转入学生。对于考核通过的学生,各学院应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并于学生放暑假前在学院网站或信息公示栏公示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转入学院同时将《申请表》(纸质档)和转入名单提交至教务处复核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