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统一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份,各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的原则计算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的原则计算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三)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投档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四)综合总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高低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也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凡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本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有多项奖助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当地乡(镇)民政部门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员从事招生及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本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唯一机构,并出具国家事业单位统一收费凭证,不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荆楚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33号
通讯单位:荆楚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