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其中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录取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首先对按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文化课成绩×60%+美术成绩×40%)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照各省所规定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建筑学专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素描及水彩画复试,不合格者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其它专业不对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但因为学校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凡被录取考生应当以英语作为外语必修课程,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拟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一等5%,4300元/生•年;二等10%,3300元/生•年;三等5%,23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1%,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12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600元/生•年,三等15%,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凡因个人特长和能力在科技创新及发明、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成就,学校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凭书面承诺,可入学后在学校或入学前在生源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建档立卡等其他特殊情况,最高可申请8000元/年。同一年度内,生源地贷款和高校贷款不可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