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处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基本原则及录取规则
1、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录取考生。
2、学校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
3、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学校+专业”平行投档模式录取的省份按当地录取规则执行。
4、进档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中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及格,学校分项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方可被录取;凡高中学校审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录取。
5、对进档考生的专业确定按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并结合该专业对身体健康条件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如考生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专业录取最低分,则在其所报第二专业志愿未满的情况下,安排至该专业,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依次比较综合科目(或专业技能)、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确定专业。
6、我校各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所有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7、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看待无差别。除助产专业限女生报考外,其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但鉴于行业用工限制,建议男生谨慎填报医学美容技术专业。
8、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公共卫生管理、预防医学和药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均不招收色弱考生。口腔医学和口腔医学技术不招“左利手”(俗称“左撇子”)。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助产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医学美容技术专业要求身高不低于1.5米。鉴于行业要求和就业特点,医学美容技术要求面部无明显疤痕,建议四肢残疾、脊柱畸形考生勿报考我校。
9、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如有争议,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议解决。
第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籍注册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学校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