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查处招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办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本校本年度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同时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纪律
第九条学校选派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招生录取和宣传工作人员应该签署《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办与相应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在110%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高考政策加分。
第十五条学校按投档分数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专业安排办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不服从(或未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分数线,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二十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录取原则为:同批次进档考生中生源地优先、高分数优先。如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录取时以国家、山西省有关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专升本”计划仅安排在山西省。录取办法是:依据各专业报考考生的成绩、志愿,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投档,学校录取。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学校不接受新生入学前、入学报到中调整专业的申请。入学后专业调整,依据《长治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