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特殊性,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考生将不能被录取;学校建议残疾考生慎报医学类各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 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电子邮箱地址:1242772342@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0816-2381072
第七条学费收取
1.学费标准:学校按照省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川价费【2004】118号、川教【2007】19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国控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六个专业)为5000元/人/学年,其他非国控专业为41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收取。不同校区不同条件的住宿楼栋收费标准有所差异。
第八条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 学校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2.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以教育厅审定、公布为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