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元/年(6人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等环节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22年招生专业: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医学美容技术。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本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2022年只在江西省招生。在统筹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历年报到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教育部及生源地所在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依据本人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考生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文理兼招,且不限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专业不招色盲考生。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的原则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颁布的《招生录取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考生考试成绩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本院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