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录取时没有区别,享受同等待遇,助产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五条同一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以上原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则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同分考生的投档排序规则原则上以各省(市、自治区)文件为准。若各省(市、自治区)无相关文件,则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理科类考生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
第十八条 学校目前只提供英语教学,因此非英语考生报考学校原则上应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根据教育部关于新生入学与注册有关规定,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在招生及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学费:3915元/年,学生公寓住宿费400-1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资助体系,并结合实际制订了完善的操作流程与细则。
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勤学上进且符合资助政策相关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或校级奖学金(400-1000元/学年不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有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符合资助政策相关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2200-4400元/学年不等的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根据国家有关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入学时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高校认定手续;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电话:0794-8228910。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大道2766号
邮编:344000
电话:18970410086 0794-823008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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